关于第68754869号“COLGATE DOUBLE A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LGATE DOUBLE ACTION及图(指定颜色) 68754869

阅读:107381 2024-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4869号“COLGATE DOUBLE A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7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54869号“COLGATE DOUBLE A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7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在业内无任何特定指向,除开该英文外,还具备其他要素,整体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DOUBLE ACTION”可译为“双效的;双功能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且该标志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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