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恒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恒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093743号“才猫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才猫精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45851663号“天猫精灵”商标,在先注册第23689882号“天猫精灵”、第45311674号“天猫精灵妙物”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体重秤;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耳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字形、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93743号“才猫精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