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零壹热控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7384号“ZERO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94577号、第12748799号、第3722480号、第7004398号、第7273667号、第10839790号、第20262679号、第8730091号、第32941441号、第17475180号、第36874780号、第14039562号、国际注册第137569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显著识别英文以及引证商标三、十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并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人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事实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