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食巧家食用油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244141号“皇氏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7403号、第5898386号、第6294876号、第9355923号、第10349282号、第10791565号、第19771491号、第29664469号、第47799163号、第64378502号、第69096258号、第429218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皇氏”,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一、八、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