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52637号“花瓣艺术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瓣艺术联盟 69852637

阅读:85652 2024-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花瓣儿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52637号“花瓣艺术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与“联盟”区别明显,能够起到区分商品特点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89735号、第5…

  申请人:杭州花瓣儿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52637号“花瓣艺术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与“联盟”区别明显,能够起到区分商品特点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89735号、第58293302号、第39993163号、第62196100号、第62203364号、第62207200号、第622102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地不同,使用的行业截然不同,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撤回申请书经我局审查已核准其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丧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2、引证商标三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至七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联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的显著识别汉字“花瓣”,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9852637号“花瓣艺术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瓣艺术联盟 698526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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