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云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同生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23109号“零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77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7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务合同、结算单、收据、商品照片、推广服务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无线电商业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温州机场商业资源特许经营及场地联营合同》、发票;
3、《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商业资源特许经营及场地租赁合同》、授权书与合同附件、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4、商务合同、收据、采购单及结算单;
5、门店照片;
6、推广服务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的复审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无线电商业广告等服务上,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10月19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提交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