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庆兵
异议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庆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9080709号“LOVE PI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VE PIANA”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6891号、第6882666号“LORO PIANA及图”、第5516901号“LORO PIAN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0709号“LOVE PIA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