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孝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信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海轩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孝相对被异议人广州海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26705号“GRAVIM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VIM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衬衫;针织服装;皮衣;羽绒服装;鞋;帽子;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RAVIMENT”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第25类“毛衣;衬衫;针织服装;皮衣”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过“GRAVIMEN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26705号“GRAVIME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