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A ELEKTROAKUSTIK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类第992353H2号“Caru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801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眼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高保真音响系统和扬声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