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4455号“UNIVERSAL UNIV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5272号“UNIVERSAL SKYLINE”商标、第52314922号“天道宇涵UNIVERSE”商标、国际注册第1006586号“UNIVERSAL ROBO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曾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已在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UNIVERSAL UNIVRS”商标,且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例资料、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