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8223号“TEM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632号“TEMPO·KIDS”商标、第42694638号“TEMPO”商标、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暂不确定,另外,申请人已着手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取得联系,以期达成共存。因此,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5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三在“皮制家具罩;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获准初步审定的“皮制家具罩;手杖;宠物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TEMPO”与引证商标二、三认读文字“TEMPO”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装饰;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