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震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0812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9480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57066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92266号、第29382213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