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泰开尔营养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2508号《关于第62422263号“御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38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涉案引证商标均已被驳回,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在先权利障碍。由于我局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是,由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并非由于我局的原因所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