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臣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合志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对第39687131号“超级马里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的十几件商标均系对申请人在内的他人知名度游戏和卡通角色名称、商标名称和美术作品等标识的恶意且完全复制。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二、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标识和作品标识的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三、“超级马里奥”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申请人的许可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角色名称商品化权。四、作为知名卡通角色名称,申请人的“超级马里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行为。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产生,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及申请人“SUPER MARIO”的百度百科介绍;2、“SUPER MARIO”卡通形象创始人被法国文化交流部授予爵士勋章的报道;3、申请人“SUPER MARIO”系列游戏的相关报道;4、申请人“SUPER MARIO”系列游戏软件、视频游戏销售收入列表、销售量统计信息;5、申请人商业年度结算统计;6、申请人“SUPER MARIO”系列游戏软件包装图片和网上介绍信息、宣传材料、相关活动报道、媒体报道等宣传证据材料;7、申请人维权证据材料;8、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说明书及商业包装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的证明文件;9、申请人“SUPER MARIO”相关商标注册信息;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1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并没有损害任何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真实使用的意图。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产生了何种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天猫店铺介绍、广告宣传发票、销量排名及销量取证、销售额、销售证据材料、消费者评价截图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工作台、抱枕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6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12类、第20类、第27类、第29类商品类别共申请注册23件商标,其中包括“超级玛丽 SUPERMARIO”、“超级马里奥”、“SUPER MARIO”、“超级马里奥图形”、“外星人 ALIENWARE”、“PAMPA”、“自由女神 STATUE OF LIBERTY及图”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建筑相同或相近。其中第57887899号“外星人ALIENWARE”商标、第47838281号“外星人ALIENWARE及图”商标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认定上述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超级马里奥”作为游戏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范围已经涵盖到了第20类工作台等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游戏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超级马里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SUPER MARIO”、“超级玛丽”、“超级马里奥”作为电脑游戏及卡通形象名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超级玛丽 SUPERMARIO”、“超级马里奥”、“SUPER MARIO”、“超级马里奥图形”、“外星人 ALIENWARE”、“PAMPA”、“自由女神 STATUE OF LIBERTY及图”等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建筑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