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43364号“elle-me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lle-meme 66343364

阅读:143774 2024-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航渡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66343364号“elle-m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6586074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航渡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66343364号“elle-m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6586074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予注册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商品的宣传推广、销售资料;

  3、维权资料;

  4、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第186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0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或向我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elle-mem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ELL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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