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98832号“联丰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联丰行 67998832

阅读:79191 2024-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山倍耐基系统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67998832号“联丰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

  申请人:昆山倍耐基系统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67998832号“联丰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易被理解为银行等机构,从而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第186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关于住宅及建筑物的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的咨询;关于建筑物的建筑咨询服务;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6日止。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件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件商标,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7998832号“联丰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联丰行 679988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62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