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EROSOL D.O.O.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2499号“AEROSOL MAGEE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7766号“BACHELOR及图”商标、第35027262号“Magee”商标、第14899001号“MAGE”商标、第16622027号“Magmee”商标、第19225609号“MAGECE”商标、第37895601号“Magene”商标、第45354985号“茂志MauGee及图”商标、第39348636号“渤海及图”商标、第13876986号“mage”商标、第27070520号“马各M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将“技术咨询”服务修改为“计算机技术咨询”,修改后的服务项目属于标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服务,用词表述不清,不能被正确分类,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咨询”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