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言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05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9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具备了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实际使用需求,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