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顾允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对第5970200号“邮遍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整体表达了“邮寄遍及天下任何地方”的含义,仅描述了商品的送达方式和范围的特点。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使消费者误认。“邮遍天下”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社会公共资源,被申请人依旧将此作为公共资源的词汇进行抢注,符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无疑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档案信息、网络关于“邮遍天下”的相关信息及搜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和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邮遍天下及图”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整体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送达方式、范围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四、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