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461234号“尤诺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尤诺迪”,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4414号“尤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片剂;原料药;药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尤诺”,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61234号“尤诺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