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道驿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道驿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867508号“云顶狼 GENTING WOLF YD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顶狼GENTING WOLF YD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保险箱出租”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MINNESOTA TIMBERWOLVES 狼和树木”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67508号“云顶狼 GENTING WOLF YD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