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祁桂伟
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祁桂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1955539号“MM DVF 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 DVF 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709号“DVF”、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9935号“DVF”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外文“DVF”,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55539号“MM DVF 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