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丝曼传奇 60427071

阅读:118970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27071号“爱丝曼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27071号“爱丝曼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丝曼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40564号、第27615477号“热血传奇”、第29728431号“热血传奇及图”、第3547597号“传奇世界 WORLD OF LEGEND”、第29797779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27071号“爱丝曼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丝曼传奇 604270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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