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玲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661710号“美赞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赞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73610号“美赞臣MEADJOHNSON NUTRITION及图”商标,第1728465号、第12128821号“美赞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婴儿配方奶粉;维生素制剂”等、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938296号“美赞臣”商标,第32891390号“美赞臣MEADJOHNSON NUTRIT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第1728465号“美赞臣”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61710号“美赞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