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德诺电生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47252号“SN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31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新闻报道、品牌证书、产销量证明、关联公司组织架构图及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假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雪花”、“SNOW”商标已经家喻户晓、中外驰名,随着集团核心业务体量的不断刷新,华润雪花集团逐步开拓新的周边业务领域,进入了医疗保健器材行业。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宣传推广,申请人“SNOW”品牌医疗保健器材已逐渐为消费者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10类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雪花啤酒企业历程、主体资格、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商标证及名下商标信息;
3、商标使用许可及备案登记;
4、销量证明;
5、经销合同及发票;
6、产品质检报告;
7、审计报告;
8、广告宣传材料;
9、所获荣誉;
10、媒体报道、参加公益活动、国内外访问资料;
11、其他裁定文书及判决。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12、公司组织架构图及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假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是否在“假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3、11、12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10所涉及的内容大部分均为雪花啤酒类商品的销售使用、宣传及所获荣誉等情况,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内在“假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