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太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大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83729号“桂才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20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西大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宣传图片、宣传页、服务合同及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广告宣传;2.人员招收;3.人事管理咨询;4.职业介绍所;5.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2.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3.商业中介服务;4.会计;5.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线上线下市场调查,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期间并没有在其所注册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项目上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无效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桂才网”宣传页;
2、国家域名注册证书、网站备案信息;
3、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证据一实际流通使用时间无法确定,且并非属于复审商标品牌的网站。证据二仅仅可以证明“桂才网”的网址“jobgx.cn”属于被申请人,不能当然证明“桂才网”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的有效使用。证据三服务合同内容并非属于第35类“广告”等方面的服务项目,且该部分证据均属于影印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无效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西大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201号决定书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广告宣传;2.人员招收;3.人事管理咨询;4.职业介绍所;5.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2.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3.商业中介服务;4.会计;5.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此提出复审申请。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所;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或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证明力较弱。证据2仅能证明桂才网备案及相关域名注册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中转账记录多为自制截图,且未显示交易内容,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难以认定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