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庆伟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37868299号“ADME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床”商品上与申请人的第741045号“亚美柯 AMEC及图”商标、第3875637号“亚美柯 AMEC及图”商标、第18902631号“亚美柯 AMEC及图”商标、第19163091号“亚美柯 AMEC及图”商标、第6452800号“AM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床”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信息;2、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及行政判决;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部分实际使用图片;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6、被申请人信息;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7类“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争议商标曾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3911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车发动机活塞;汽车水泵;马达和引擎用过滤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2023年11月27日的第1865号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及器具;渔牧业用设备机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机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喷雾器(机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外文“ADMEG”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外文识别部分“AMEC”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机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风力动力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风力动力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标识,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农业机械;机床”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风力动力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