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49833号“天天52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天520 12749833

阅读:60040 2024-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建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向民 申请人因第12749833号“天天52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77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王建新提供的店面图、美团平台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建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向民

  

  申请人因第12749833号“天天52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773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王建新提供的店面图、美团平台店面信息及评论截图、菜单图片、购买食材清单等证据中美团平台店面信息及评论截图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许可或授权关系,购买食材清单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自助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在其申请的商品/服务上,不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平台入驻邮件往来记录、店铺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2、门店照片、高德地图店面定位及店面收录照片截图;

  3、美团、抖音平台店面信息;

  4、门店菜单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是否在“自助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4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3中的美团平台店面信息未显示形成时间。

  证据3还包含抖音平台截图,该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根据申请人证据我局在该平台进行核实,在该账号中有相关视频,且在指定期间也有相关评价。故我局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餐馆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力反证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可。餐馆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自助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自助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2749833号“天天52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天520 127498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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