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宇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征帆蓄电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1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08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店铺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展会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蓄电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受让取得复审商标的专用权,并持续进行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书;
2、店铺图片、产品照片、包装图片、宣传彩页;
3、被申请人参展现场照片;
4、被申请人签订的蓄电池代理协议及供货单、汽车启动蓄电池买卖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评审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长兴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瓶;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原电池组;导航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开关(电);逆变器(电);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5月27日转让予河北征帆蓄电池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电瓶;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原电池组”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蓄电池”产品销售给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原电池组、电瓶等商品与蓄电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蓄电池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