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井堂 57688745

阅读:116970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宁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688745号“吉井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宁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7688745号“吉井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井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7293号、第8578860号“古井”、第20877516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药咨询;心理专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古井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古井”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88745号“吉井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井堂 576887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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