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292831

阅读:101725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季听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季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928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季听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季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928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上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还另申请了“NORTH SOUTH TACTICIAN”、“冠军玺”、“北区户外”等商标,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928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2928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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