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曼秀雷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晓冬
异议人曼秀雷敦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晓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8976619号“乐爱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爱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11548号、第7229732号“乐肤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76619号“乐爱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