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福强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福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790418号“ALO YU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O YUJ”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73255号“ALO”、第23607835号“ALO”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280420号“AL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男装衬裤;男装衬衫”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中的“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袜;围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90418号“ALO YUJ”商标在“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袜;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