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祖玛视频通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祖玛视频通讯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42842788号“ZIRO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ZIROOM”,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遥控装置;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6384号“ZOOM ROOMS”、第35999131号“ZOOM”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第38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通过视频通讯系统传送信息;移动电话通讯”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42788号“ZIRO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