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吝鹏飞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吝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599077号“TIMBALL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IMBALLAR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内衣;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3号、第17273091号“TIMBERLAN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等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99077号“TIMBALLAR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