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金镘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融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钦亮
异议人陈金镘对被异议人柯钦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8478646号“KL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L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冲水装置;马桶座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88337号“KI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冰柜;沐浴用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8646号“KL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