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LK 58478646

阅读:81463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陈金镘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融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钦亮 异议人陈金镘对被异议人柯钦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8478646号“KL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L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冲…

  异议人:陈金镘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融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钦亮

  异议人陈金镘对被异议人柯钦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8478646号“KL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L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冲水装置;马桶座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88337号“KI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冰柜;沐浴用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78646号“KL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LK 584786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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