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丽娟
异议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程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5922607号“大家保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家保险”,指定使用于第30类“红糖;糖果;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09105A号、第35204127号、第38495284号、第38485576号、第38509139号“大家保险”、第36652695号“大家保险DAJIABAOXIAN”、第36014562号“大家保险DAJIABAOXIAN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保险精算”、第39类“货运;船只运输”、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材料处理信息”、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难谓巧合。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茅台公主”、“爱康国宾”等多个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大家保险”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22607号“大家保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