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亚一明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亚一明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236426号“亚一明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一明昊”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9697号“亚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员招收”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36426号“亚一明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