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五子良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5677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8673号、第12503572号“三国张飞及图”商标、第47674991号“张飞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雨衣”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677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