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晨光集什 60480819

阅读:23535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佰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佰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480819号“晨光集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

  异议人一: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佰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佰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480819号“晨光集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光集什”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钱夹);行李箱;包;皮肩带;皮制家具罩;伞;手杖;宠物服装;牵引动物用皮索;软毛皮(仿皮制品)”商品上。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4860号、第60070878号“晨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行李箱;包;女用阳伞;手杖;宠物服装;软毛皮(仿皮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晨光集什”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晨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笔”商品上的“晨光”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一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32269号“集什”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家具用皮装饰;捆扎用皮带;伞;登山杖;动物项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集什”,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80819号“晨光集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晨光集什 604808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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