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天月 58689387

阅读:30056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利兴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利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689387号“海天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利兴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利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689387号“海天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月”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大麦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商标、第53808530号“海天季”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89387号“海天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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