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丽霞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丽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9826588号“MLBXBM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XBMW”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为“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一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和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63925号“BMW”商标,第1585124号、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第1241163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0742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5419号“图形”商标及第1226362号“BMW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二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机动车辆、摩拖车及其零件”商品上的“BMW”商标、“BMW及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商标存在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一、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6588号“MLBXBM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