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发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8343726号“禧茶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茶控”指定使用于第32类“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05754号“喜茶 GO”商标、第40402637号“喜茶”商标、第30496625号“喜茶君”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第32类“茶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健达奇趣”、“养日多”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43726号“禧茶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