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守照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守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079839号“善南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南春”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樱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69216号“南春”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79839号“善南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