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省华龙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省华龙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91884号“湘华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华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路障;金属屋顶板;建筑用金属墙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43945号“龙牌”、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14005165号“顶级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批水(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端部护件(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护角(金属建筑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知名度较高,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91884号“湘华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