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壹基元 59417930

阅读:89262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天企(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正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对被异议人邱正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17930号“壹基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天企(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正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对被异议人邱正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17930号“壹基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基元”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4539号“壹基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17930号“壹基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壹基元 594179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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