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颜素心 61110085

阅读:66343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云南素颜素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纪彪 异议人云南素颜素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纪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1110085号“素颜素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云南素颜素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纪彪

  异议人云南素颜素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纪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1110085号“素颜素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颜素心”指定使用于第2类“染色剂;艺术用水彩;防腐蚀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09732号、第17333348号、第27433682号、第27435177号、第27452469号“素颜素心”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第5类“医用香膏;医用营养品”、第29类“肉;干食用菌”、第30类“咖啡;糕点”、第31类“燕麦;鲜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10085号“素颜素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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