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圣勇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圣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27814号“懂棋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棋帝”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8348164号“懂车帝真选”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并经驳回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80687号“懂车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27814号“懂棋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