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AILYFRESH 51825522

阅读:65375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鲜公司对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宸坦(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1825522号“DAILYFRE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

  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鲜公司对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宸坦(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1825522号“DAILYFRE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AILYFRESH”,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唇膏;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0891号“FRESH”、第8690350号“FRESH F21C”、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第19642795号“FRESH SUGA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洗液;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唇膏;化妆用油”等。双方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均为“FRESH”,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肥皂;香精油;唇膏;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25522号“DAILYFRESH”商标在“肥皂;香精油;唇膏;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AILYFRESH 518255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9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