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鲜公司对被异议人离散分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宸坦(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1825522号“DAILYFRE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AILYFRESH”,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唇膏;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0891号“FRESH”、第8690350号“FRESH F21C”、第10838741号“馥蕾诗FRESH F21C”、第19642795号“FRESH SUGA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洗液;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唇膏;化妆用油”等。双方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均为“FRESH”,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肥皂;香精油;唇膏;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25522号“DAILYFRESH”商标在“肥皂;香精油;唇膏;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