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炫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炫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0663588号“UNISTAT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ISTATION”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空气分析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5800号、第14642477号“UNI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63588号“UNISTAT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